問:A公司通過土地公開出讓摘牌方式,取得B政府某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負責該地塊的公園綠地建設項目的代建。A公司與B政府指定的C 部門簽訂了代建協(xié)議,但未在代建協(xié)議中明確施工單位確定方式,代建項目具體內容等問題。后C部門確定了該地塊具體的代建內容。明確了A公司要負責該項目的工程設計、工程施工、設備材料選購及給排水、電力管線等市政配套工程。
請問,現在A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確定符合工程建設條件要求及施工資質的企業(yè)承擔本工程施工任務?還是也需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再確定施工企業(yè)?若是后者,如果還需要二次招標確定施工企業(yè),那第一次通過公開方式確定代建公司豈不是沒有意義了,土地招拍掛時就以公開方式直接確定施工單位豈不是更方便?
答:《民法典》第919條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實務中的委托代建有幾種類型,一種是純粹的代建公司,也就是項目管理公司。該公司是建設單位所委托的并以建設單位的名義對外招標和簽訂施工合同代建單位,其實際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業(yè)主和第三方之間.另一種模式是建設單位把工程交由代建單位來做,同時設定一個最高造價目標,例如建設單位要求代建單位在1個億的價款范圍內完成工程,如果實際施工只花費了8000萬,其中2000萬的差價就由代建單位賺取。
關于代建協(xié)議,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名稱,而要根據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來判斷代建單位的性質,究竟是只以代理人的身份參與項目還是作為實際的施工單位作為一方當事人,這兩種情形下代建單位所承擔的責任形式是有很大差別的。
案例中的項目據判斷應該是一個國有投資項目,最終要建成一個綠地公園,A公司取得政府某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負責該地塊的公園綠地建設項目的代建.用國有資金進行的工程建設,這類項目應該屬于法定招標的范圍,也達到了法定招標的標準,因此應該通過招標投標程序確定最終的施工單位。土地招拍掛時是價高者得,而招標投標則是價低者得,可見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方式。因此在土地招拍掛時是不能夠直接確定施工單位的,因此只能再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最終的施工單位。